原创|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涉罪手段大盘点

发布时间:2023-07-10 15:52|栏目: 选配优配 |浏览次数:

8、39个案例告诉你数字货币平台如何被犯罪分子利用——以火币为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涉及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案件层出不穷。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中,有的以非法经营罪被定罪,有的以诈骗罪被定罪,有的仅受到行政处罚。 随着此类案件作案手段的不断创新,此类案件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下面,笔者团队将结合实践和司法案例,从证券投资商业模式的角度,提供对此类案例定性研判的一些思考。

一、违法证券投资咨询的业务模式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未经批准,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咨询服务活动。

例如,某案件中,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业务模式大致如下:被告人王某是法人,卢某是公司副总经理(已判刑),郭某是公司董事。营销总监(已判刑),童某某为客户服务部经理(已判刑),被告人邢某、刘某、高某、赵某、孙某、修某、郑某、马某等八人分别为:队长。 被告在主管部门批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条件下,按照公司要求,按照不同分工与他人合作,通过互联网(微博、QQ)以推销为名,吸引不特定客户。云金融,点石成金,推荐股票服务,作为股票分析师,发送股票上涨截图来获取客户的信任,让客户存款购买点金产品兴华配资,进行股票投资咨询,推荐股票服务,搞变相的股票推荐业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结算结算获取收益,并将股票的利润部分以佣金或工资的形式进行划分。

上述案件的业务模式只是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模式之一。 目前,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作案手法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通过微信、博客、QQ等互联网工具招募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犯罪分子通常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发布行情分析、免费股票推荐等文章,在网络股票推荐上树立“专家”、“金融大V”形象,诱骗投资者加入微信群或QQ群。订单付款。 他们以会员费、VIP入场费等名义,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并收取费用,而这些所谓的“专家”并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的资质。 (二)以销售股票交易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不法分子在销售炒股软件过程中,常常夸大宣传软件的股票推荐能力,骗取高额服务费。 (三)以销售股票交易课程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不法分子以销售股票交易培训课程为名,实则以推荐股票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四)假借私募基金、内幕信息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犯罪分子的办公场地往往是租用几十平米的小房间,甚至躲在居民楼里,雇佣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说话技巧”来诈骗投资者,来骗钱。 (五)以代客理财、操纵市场、分享利润等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不法分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享”、“操纵市场”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利润,导致不少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六)冒充、冒充合法证券业务服务机构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 为了进行诈骗,不法分子利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类似的名称欺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冒充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名称进行诈骗。 (七)以“会员升级”、“补贴返还”、“维权费”等名义屡次行骗,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损失后,仍迷惑投资者加入更高级别的会员群体,缴纳更多“会员费”,导致库存损失加大。 (八)以“推荐股票”为诱饵,引诱客户参与外汇、贵金属、石油、邮政货币卡、大宗商品、个股期权交易等交易,事实上与客户对赌,赚取损失来自客户。

2、司法判决路径分析

《人民司法》中就有一起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罪的案件。 市场经营秩序良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从上述对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模式的分析可以知道,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人不仅可能存在非法经营行为十倍杠杆炒股平台,还可能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如何定性有这样的情况吗? 笔者团队将结合另一个司法判例来分析法院的判决路径。

法院在崔某、龚某等人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苏03刑终93号]中认为:

(一)案内证据能够证明崔某等人不具备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的相关资质,所聘用的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证券专业知识,收费后无法提供、收取费用客户收取高额会员费。 物有所值的服务。 崔某等人冒用名义从事证券咨询业务,使用购买的非实名手机号码联系客户,向需要相关信息的客户发送虚假身份信息、冒用真实地址,并以此为由索赔损失。库存损失。 在缴纳会员费时,他们以各种理由逃避、敷衍顾客。 崔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顾客缴纳的会员费的目的。

(二)从客观角度看,崔某等人指导员工使用“谈话技巧”给不特定人员打电话时,声称员工具备股票咨询知识; 他们指示员工使用照片修饰软件为顾客制作虚假的微信消息以赚钱。 截图; 冒充已成为QQ群、微信群会员的客户,谎称成为会员后购买的股票获得大量利润; 虚构公司资金雄厚,可以向缴纳高额会员费的会员推荐公司注入资金可以操纵股价上涨,崔某等人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众多受害者的说法可以证明,大部分受害者都是基于崔某等人声称自己公司实力雄厚。 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自己公司可以注资操纵、募集的股票等优质股票信息,保证自己能赚钱。 发送的盈利图片和其他成为会员的顾客在获得大额利润后决定支付会员费。 崔某等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了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优质股票信息和优质服务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误解缴纳了会员费。 崔某等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该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客户成为会员后,崔某等人一方面从网站、QQ或微信群盗取部分股市信息提供给客户,另一方面继续采用欺骗手段引诱会员升级,骗取更多财产。 现有证据证明,绝大多数客户在所谓“老师”的带领下操作股票时都处于亏损状态。

(三)崔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误解的。 被害人基于误会处置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要件。

(四)崔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以重罪起诉,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上述案件中,行为人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既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诈骗罪。 从本案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如何区分定性与定性,结合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逻辑,笔者团队认为,对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犯罪的定性应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案机构和个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发布的《违法证券投资咨询专项整治行动——证券投资咨询及违法证券投资咨询认定标准》,规定了违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认定标准。 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次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认定标准是: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为投资者或者客户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证券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 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涉嫌违法证券投资咨询: 1、行为人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具体包括: (一)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 (二)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个人,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个人。 2、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协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建议服务的内容包括投资产品选择、投资组合、财务规划建议等。 3、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如果满足这些条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就是违法的。

例如,上述案件中,崔某等人不具备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的相关资质,其招聘的员工也不具备相应的证券专业知识,涉案机构也不具备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的相关资质。具有从业资格,但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并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关于整治违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中提到,对违法经营证券业务要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予以取缔; 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涉及违法证券投资咨询的案件中,如何认定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证券从业资格。 根据《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 机关作出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提出认定意见。

(二)根据是否支付相应对价来区分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重要标准。 在非法证券投资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支付了相应对价,是区分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如果没有提供相应的考虑,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存在一定的怀疑。 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向顾客收取高额会员费后,无法提供与收取的费用等值的服务,法院认定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但行为人与受害人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软件或者证券咨询课程费用,并实际履行合同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被认定为诈骗罪。 非法经营。 例如,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存在谎称公司炒股老师带领客户炒股等欺骗客户购买炒股软件等行为,但被告已签订软件销售合同”该炒股软件实际履行了合同,最终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客观上十倍杠杆炒股平台,受害人产生的误解与财产处置行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诈骗罪要求受害人基于误解而处分财产。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关键是通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受害人陷入误解,从而“自愿”处分财产。

例如,上述案件中,由于崔某等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产生误解,认为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优质的股票信息和优质的服务,并根据会员资格缴纳会员费。的误解。 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但在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件中,如果获利不是通过直接收取会员费,而是通过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其购买的股票所获得的利润,则该诈骗行为与最终获利无关。 从刑法意义上来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受到侵犯,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另外,如果通过提供虚假股票交易软件、虚拟股票交易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财产,要分析是否存在交易延迟、虚假存款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 如果存在交易延误、虚假存款等情况,如果受害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那么该行为就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虽然提供了虚假股票交易软件,但该软件的市场价格与真实股票市场价格一致。 笔者团队认为,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谨慎适用诈骗罪。 当然,如果确实以“推荐股票”为名,诱骗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或者诱导投资者参与外汇、贵金属、石油、邮政货币卡、大宗商品、个股期权等交易等,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通过平台下的交易账户与投资者进行对赌。 如果存在修改数据、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就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三、总结

最后,笔者团队在此提醒投资者,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让突如其来的横财变成突如其来的灾难。 如果您不慎上当受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非法证券活动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请求赔偿通过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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